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按闽文旅财〔2020〕23号修订)
时间:2021-03-31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对项目采购的管理,明确责任主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落实预算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令)《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法律、规定,对项目采购有关事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第2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厅机关本级、省文物局以及厅属事业单位。
第3条本暂行规定所称项目采购,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对工程、货物、服务类别的所有项目的采购和工程招标行为。
第二章项目采购适用范围
第4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适用招投标法等法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5条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以下简称以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除第4条情形外)和服务,属政府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
第6条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其他项目采购,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本暂行规定规范执行。
第三章项目采购流程及管理
第7条项目预算编制
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初细化部门预算时安排具体项目采购计划。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组织实施无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活动。
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可以逐级申请向财政追加,直属单位追加采购预算,经厅财务处审核,报厅领导同意后,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预算追加,原则上每季度申请办理追加采购预算一次。也可以通过单位集体研究申请调剂,调剂预算原则上允许调剂项目完结剩余的采购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当年未实施的采购预算,严格控制预算调剂比例。
第8条报备审核
分散采购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在项目采购计划确立后须填报《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采购项目审核表》按流程审核报批。厅属单位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同时向业务分管厅领导书面报告。报备附件须有会议纪要、采购项目预算明细等,厅相关处室如对采购文件有修正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内部审批流程通过OA系统审批,确无OA程序条件的暂用纸质审批。
厅机关各处室提出采购项目计划、经费预算,厅财务处对年初细化的采购计划和资金来源进行审核;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由厅办公室按照标准进行审核;统一由分管业务的厅领导审批后进入项目采购流程。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单位负责人终签。
省文物局、厅属各单位由项目业务部门提出项目采购需求,财务部门对年初细化的采购计划和资金来源进行审核。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标准进行审核。采购工作小组按照项目类别、金额等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由单位集体研究通过项目采购计划并报备。《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直属单位采购项目审核表》由厅财务处按照预算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审核报批。
第9条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1.金额起点以上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须在网上超市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金额起点以下的项目,网上超市能够采购的原则上均应在网上超市采购,网上超市确实无法采购的可以通过比价方式确定供应商。
2.集中采购目录外货物、服务、工程项目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须通过政府采购网上信息公开系统在厅年度代理机构集中比选库内随机抽取代理机构,也可以根据协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3.分散采购数额标准以下的,可以委托厅年度代理机构集中比选库内的机构代理,也可以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非驻榕单位的政府采购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可实行属地管理。
4.得到省发改委立项批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委托厅年度代理机构集中比选库内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代理。工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0条政府采购公开系统材料审批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须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上信息公开系统上提交相关报备和审批材料,进行网上审批。
第11条省发改委立项批复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备
业主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厅财务处和厅机关纪委报送《工程招标文件报备单》,届时厅主管(主办)处室和机关纪委适时派员参加监标。
第12条信息发布
除网上超市采购外,厅机关分散采购数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和厅本级的采购合同,须经厅政策法规处或其委托法务机构代表审查后方可发布。采用自行采购的,须在厅门户网站或本单位网站发布采购信息,发布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
第13条法定程序时限
1.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以及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按照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办理。
2.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3.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或渠道上公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5.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14条档案管理
厅机关各处室,省文物局和厅属各单位要建立单位政府采购台账,应由专人负责认真做好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合同等相关采购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四章采购方式
第15条经履行厅事前审批或集体研究同意,批准由厅机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代表参加的各类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需购买的展台展位费用支出,可按照不高于活动举办方或承办方公布的标准价格签订协议后直接购,并争取最大程度的优惠。
第16条部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行网上超市直购、议价、竞价等方式。
第17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一)政府采购项目:货物类、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预算300万元(含)以上。
(二)工程建设项目:
1.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下限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18条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流标(或废标)一次后,
再次报备采购项目后,可依法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流标(或废标)两次后,可依法申请变更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
第19条达到政府采购金额起点或限额标准,但不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选择采用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和网上超市等方式采购。
第20条分散采购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自行组织采购,可采取本单位会议集体研究采购或比选采购等方式,其中涉及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通过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备案。在控制价审核公允前提下自行组织采购的,应当符合单位内控规范,若有特殊情况需追加项目金额的,不得超过分散采购数额标准。
自行采购采取上会研究方式的,会前应先确认采购项目的品目编码和年度累计金额情况,上会材料要重点说明采购方案及自行采购拟确定的意向供应商的理由。自行采购采取比选采购方式的,应在厅门户网站或本单位网站、代理机构网站发布采购方案,发布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供应商响应文件应密封送达,并在比选当日在相关人员监督下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性完好后,现场拆封。比选结果应在厅门户网站或本单位网站、代理机构网站发布成交公告,发布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
第21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先由3名或以上单数的专家论证公示后再提交单位班子研究。
第22条一个年度内,同一品目的货物、服务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网上超市等公开招标以外的形式采购的,累计不得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超过之外的,不论项目或金额,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否则,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经省财政厅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特殊情况下累计金额超过上述标准需采用自行采购方式或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采购,须由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按程序报省财政厅批准。各单位应提高采购项目的计划性,适时做好同类采购品目的年度采购预算和定期归集。
第23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适用招投标法及《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政府采购工程采取非招标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等规定执行。网上超市采购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试行)》(闽财购〔2017〕33号)执行。
第24条各单位开展政府采购项目按《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省财政厅关于细化艺术创作和表演服务品类等政府采购相关事宜的复函》执行。该目录中的品目项目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相对应,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责任主体
第25条厅机关、省文物局和厅属各单位应成立项目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省直文旅系统采购制度和工作流程,负责省直文旅系统有关政府采购预算审核、计划安排、采购方式拟选、代理机构比选,对采购环节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和监督。
厅机关采购领导小组由协助分管财务工作厅领导为组长,成员由各处室、省文物局、厅属单位负责人组成,采购办成员由办公室、人事处、法规处、机关纪委、财务处等部门人员组成,采购办常设在财务处,其人员结构应相对固定,并指定专人经办。厅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采购办。
第26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对各单位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采购预算和控制价做好审核工作,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做好审核工作。各单位应集体研究项目采购,做好会议详细记录,会议记录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27条采购事项的审核把关由业主单位负责。单位内部对采购项目的审批程序,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采购流程。由项目分管厅领导审签,厅属单位由法定代表人终签。
第28条厅机关承办处室,省文物局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是项目采购的责任主体,处室负责人、省文物局和直属单位法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主体及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切实加强对项目采购工作的领导,健全和完善防控制度,把住风险关口,盯住关键环节,认真审核采购文件,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单位纪检委员、廉政监督员、财务部门要加强对采购全过程的监督。如在项目采购过程中出现违规现象,将实行责任倒查。
第29条各处室,省文物局和各直属单位在各项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六章采购项目的督查和管理
第30条厅门户网站将专门设立采购信息公示栏,作为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平台;厅机关纪委、厅财务处对各单位采购项目建立台账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厅财务处要加强对项目预(决)算审核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厅机关纪委、厅采购办要及时受理网络举报、电话举报及来信来访,加大信访核查和纪律审查力度,督促业务主办处室,省文物局和直属单位加强整改。
第31条责任追究。对于须报备而无故隐瞒不报的、须公开招投标而违反规定不公开或分解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违纪违规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32条厅属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采购的项目,应按照单位内部重大事项规则集体研究决定;分散采购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履行项目报备手续并委托厅年度代理机构集中比选库内的机构代理采购;达到本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33条本管理暂行规定以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厅财务处代表厅采购办负责解释。今后国家和省里相关规定如有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原文链接:http://wlt.fujian.gov.cn/zwgk/czzj/cjzd/202103/t20210330_555936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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